根据原煤炭工业部于1980年发布的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,选煤厂破碎设备工艺效果的评定方法(MT/Z2—1979),应采用破碎效率为主要指标,细粒增量为辅助指标,综合评定破碎机的效果。 这里的“细粒”是针对破碎产物粒度而言的: 排料粒度要求大于和等于 50 mm的粗碎时,“细粒”是指 0~13 mm; 排料粒度要求小于 50 mm的中碎和细碎,“细粒”是指0~0.5 mm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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